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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找准法治与人治的平衡点
校园暴力,一路宽容一路惆怅
来源: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:2017-01-10

一起起校园欺凌事件,暴露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。家长包庇护短者有之,旁人插手干预者有之;治安处罚的少,赔钱了事的多;该管的都来了,管不到位就走了……长此以往,助长了校园欺凌气焰,削弱了法律权威。法治与人治的平衡点到底在哪里?民进宁夏区委会深入调研献良策。

近年来,校园暴力事件频发,涉事未成年人向低龄化蔓延,令人忧心忡忡。《刑法》规定,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,可以适当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,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,对触犯法律而未被起诉未成年人的惩戒方面较为模糊。现实案例中,校园暴力施暴者的家长仅仅是赔偿医药费、赔礼道歉,多数事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。

民进宁夏区委会调研发现,学校和教师因缺失强制报告制度,不易发现或容易忽视校园暴力行为。“问题少年”在学校犯错,即使公安部门介入,最终也会交回学校进行约束和规范。但学校没有惩戒权,对那些有越轨行为的学生仅局限于说服教育和心理辅导,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,导致很多“问题少年”在学校愈加放纵。

欺凌事件发生后,似乎教育、公安、社区等社会各方面都在管,但主体责任不明确,防治工作并未形成合力。甚至在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内部处理时,有被涉事学生家长托关系“摆平”的情况,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,助长了校园欺凌的蔓延。

从法治到人治,可谓一路宽容。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,治理校园暴力首先要在校园内部“依规治理”,建立校园暴力行为发现、处置程序,确保法律能够得到贯彻。制定从接受校园暴力报告到问题界定、调查、介入干预、效果评估、结案等一整套规范的工作程序。应严格程序授予学校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力,如让施暴者在学校进行义工服务,取代简单惩罚;让学生也参与规则的制定,引入双方家长交流、恳谈会等冲突解决方式;建立校园警察制度,由校园警察出面解决较为严重校园欺凌事件。

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,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可以借鉴香港做法,搭建青少年社工服务体系,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,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系统干预。由政府出资或学校自行设置驻校社工岗位,由驻校社工在与学生交流中,甄别孩子的需求,深度介入,帮助解决问题,使他们更好地学习与成长。

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,建立分层级专门学校制度。即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、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的中学生,进行半工半读特殊教育;对有杀人、重伤害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,但没有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,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管束,配备专业心理人员、社工,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,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。

法治还得硬起来。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干预。应将校园施暴行为列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内。另外,应加强人身自由罚的相关规定,最大程度避免犯法可以以经济补偿减少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,同时也让孩子们从小就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。(记者 马钦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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